一律实施“14+2”居家医学观察措施(居家观察14天,2次检测核酸)。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,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。
一律实施“14+3+1”和“7+1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(集中隔离14天,期间3次检测核酸、1次抗体检测;增加7天居家观察或集中隔离,期满1次核酸检测)。
入境人员在入境点集中隔离期满回同后,要向所在村(社区)、单位主动申报,实施“14+2”居家医学观察措施(居家观察14天,2次检测核酸)。
各县区防控办和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信息报告,及时将排查管控情况逐级报市防控办。各县区收到外地直接推送的相关信息,也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市防控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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